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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剥夺生父母的监护权?

1999-08-0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的外孙女小芹很不幸,在她7岁那年就失去了母爱。第二年,小芹父亲另娶,小芹有了继母。起初,其父和继母待她不错,可自从他们生下一个男孩后,小芹的处境就不好了,带弟弟挨累不说,还经常遭打骂。最近,老师特来告诉我,本来守纪好学的小芹成绩已直线下降,经常不到学校上学。据了解,是其父把她留在家里带弟弟。为此,我劝小芹的父亲要善待女儿,不可虐待,可其父听不进去。若再这样下去,一个好端端的孩子就废掉了,我想把她领过来抚养和管教,不知是否可以?请予以解答。

读者傅阳傅阳同志:

按常理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正如你所述那样,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父母虽具有监护能力,但因种种原因而不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12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从来信看,小芹的父亲本是她的法定监护人,但其一系列行为表现足以表明他已丧失了担任女儿监护人的资格。因此,作为小芹外祖父的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其父监护权,确定由你作为小芹的监护人,法院会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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